【(工作规范)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10页)】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学校艺术教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艺术教育工作的实施与管理,提升学生审美素养和艺术实践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结合本地区、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的艺术教育活动,包括音乐、美术、舞蹈、戏剧、书法、摄影等艺术门类的教学与实践活动。
第二条 艺术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学校应充分认识艺术教育在培养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陶冶情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遵循“以美育人、以文化人”的理念,坚持面向全体学生,注重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兼顾传统与现代,体现地域特色和学校特点。
二、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各级学校应设立艺术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牵头,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艺术教师,保障艺术课程的正常开设。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艺术培训和专业进修,提升教学水平。
第六条 学校应将艺术教育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评估艺术教育成效,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
三、课程设置与教学要求
第七条 各级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艺术课程,确保每周不少于1课时的音乐、美术课程。鼓励开设拓展性艺术课程,如戏曲、剪纸、陶艺等。
第八条 教学内容应贴近学生生活,注重基础技能训练与审美能力培养相结合,倡导探究式、体验式、项目式学习方式。
第九条 教师应认真备课,合理设计教学目标与教学过程,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资源等手段,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和实效性。
四、课外艺术活动
第十条 学校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艺术活动,如艺术节、合唱比赛、书画展览、戏剧表演等,营造良好的艺术氛围。
第十一条 鼓励学生组建艺术社团,如合唱团、舞蹈队、绘画社、戏剧社等,支持学生自主策划、组织和参与艺术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与社会艺术机构的合作,邀请专业艺术家进校园,举办讲座、工作坊等活动,拓宽学生的艺术视野。
五、师资建设与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应重视艺术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师考核与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与艺术创作。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艺术教师参加区级、市级乃至省级的培训与交流活动,提升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第十五条 鼓励艺术教师开展跨学科融合教学,推动艺术与其他学科的有机衔接,增强课程的整体性和综合性。
六、评价与反馈
第十六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艺术教育评价体系,既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也重视学习过程和情感体验。
第十七条 采用多元评价方式,包括课堂表现、作品展示、实践活动、同伴互评等,全面反映学生的艺术素养和发展水平。
第十八条 定期开展艺术教育质量评估,收集师生及家长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艺术教育工作。
七、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大艺术教育经费投入,保障艺术教学设备、教材资料、活动场地等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艺术氛围,让艺术成为校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艺术教育档案,记录艺术教育工作的全过程,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艺术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通过本规程的实施,学校将进一步推动艺术教育的发展,提升学生的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