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和预防机制,切实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炭开采活动的煤矿企业及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机制,推动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事故通报制度
凡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程序逐级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及现场处置措施等。对于重大及以上事故,需在24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
二、约谈机制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企业,由上级监管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事故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漏洞及后续改进计划等。通过约谈,督促企业深刻反思问题,落实整改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事故分析制度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事故调查与分析,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损失程度。分析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后续处理和制度完善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事故案例库,供各煤矿企业学习借鉴,提高整体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四、督导检查机制
为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监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进展、应急预案演练效果等。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五、责任追究与奖惩机制
对因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同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营造良好的安全管理氛围。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煤矿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增强企业安全责任意识,提升整体安全水平,为实现煤矿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