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应当依法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二、资产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指导与监管,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科学规划,优化配置。合理安排资产购置计划,避免重复购置或闲置浪费现象发生。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操作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三、资产使用管理
(一)日常维护保养。各事业单位需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制度,定期对所管理的资产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其良好状态。
(二)出租出借管理。确需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或者出借时,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三)投资运营监督。对于参与企业改制重组等情况下的资产投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机制
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共同维护好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说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以及新情况出现时,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内容以适应实际需求。
以上就是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广大干部职工能够认真学习领会并积极践行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升管理水平,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