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党章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组织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通过诫勉谈话和函询等方式,及时提醒、告诫、督促其改正错误行为,防止小错酿成大祸,确保党的纪律严明、队伍纯洁。
诫勉谈话是指党组织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面对面的提醒和警示,帮助其正确认识自身问题,明确整改方向。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方式方法,避免简单化、形式化。
函询则是指通过书面形式向被反映人了解情况,要求其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函询应当在确保保密的前提下进行,保障被函询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肃对待其回复内容,必要时可进一步调查核实。
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对于拒不配合、敷衍塞责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