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为更好地支持职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管理,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指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凡在本市依法取得购房资格,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均可按照本细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须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保障标准;
3. 申请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 申请人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 购房行为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1.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家庭收入、还款能力、所购住房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2.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年限根据借款人年龄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3. 对于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可适当提高贷款比例,具体以政策规定为准。
四、贷款流程
1. 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2. 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并组织实地调查;
3.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4. 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5. 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资金至指定账户。
五、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
1. 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利率相对商业贷款更低;
2.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3. 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可申请贷款展期或延期还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监督管理
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2. 对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责并取消贷款资格;
3. 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市场的监管,防止虚假购房、骗贷等行为的发生。
七、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2. 各区县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3.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通过本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服务效能,切实帮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推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