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稳定岗位和提升劳动者技能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增强参保职工的职业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目标
本政策旨在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鼓励和引导参保职工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助力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中的职工。重点支持因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等原因面临转岗、再就业压力的职工群体。
三、培训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培训项目、考核结果及市场用工需求动态调整。
四、申报与审核流程
1. 参保职工应向所在单位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 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个人账户或培训机构。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防虚报冒领、挪用挤占等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失业保险支持职工技能提升的政策措施,提高参保职工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会同财政厅(局)另行制定。
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切实为参保职工提供更多实实在在的支持与帮助。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