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考虑经济发展、财政可持续和社保基金收支平衡,科学制定并稳妥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通过合理调整缴费比例、优化缴费基数核定方式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措施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完善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严格执行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的缴费基数核定制度,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缴费基数标准。对于部分行业和单位,可结合实际实行差异化缴费基数核定方式,确保公平公正。
(三)加强基金运行监测与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基金运行状况,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同时,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因降费导致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和参保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帮助其准确理解政策内容,消除误解和疑虑。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基金管理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政策执行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四、其他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于2024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相关部门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