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
被告:李四,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6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50,000.00),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23年6月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当面催促方式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经多次协商无果,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整;
二、被告支付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25年4月5日
附: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借条原件一份;
3. 双方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若干;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