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情况下的医疗期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四川省劳动厅现就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落实文件精神
各市(州)、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该文件对维护职工基本权益、推动企业依法用工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文件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特别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对于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医疗期认定、待遇标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事项,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规范医疗期的认定与管理
根据文件要求,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停止工作治疗的,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的长短依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在职工医疗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同时,企业应加强职工健康管理和劳动保护,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和生活保障。
五、加强监督与指导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提高企业依法用工意识和管理水平。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特此通知。
四川省劳动厅
202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