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利院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利院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旨在明确员工工作时间安排、请假流程、加班规定等内容,确保福利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利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员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条 考勤管理是衡量员工出勤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员工绩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 工作时间与考勤方式
第四条 福利院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具体为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具体上下班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5:00,中午休息一小时。
第五条 员工需按时打卡签到,不得迟到早退。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岗,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记录,并于每月初汇总提交至人事部审核备案。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七条 员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等类型。各类假期的具体天数和审批权限详见附表。
第八条 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若需续假,则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扣除相应薪酬。
第四章 加班管理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加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每日两小时,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二条 对于完成紧急任务而产生的加班,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对全院考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定期抽查各部门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任何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面临辞退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本细则条款,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
以上就是《福利院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请各位同事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希望通过大家共同努力,能够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