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确保公务出行安全、高效、环保,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合理调配、节约资源、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车辆购置与配置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购置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型车辆。
第五条 车辆配置标准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不得超标配置。特殊情况下确需超标准配置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新购车辆必须经过严格验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及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具体调度和日常维护工作。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需提前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驾驶员需持有效驾驶证上岗,并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严禁无证驾驶或酒后驾车。
第九条 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返回后应及时报告行车情况并填写《出车记录表》。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需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先报修后维修,避免不必要的开支。
第十二条 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 维修费用需凭正规发票报销,超出预算部分需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燃油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定点加油制度,所有车辆加油必须在指定加油站进行,并建立详细的加油台账。
第十五条 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燃油消耗,降低碳排放。
第十六条 对油耗进行定期统计分析,查找异常耗油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不定期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车辆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奖优罚劣。
第十九条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完善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市城市管理局所有。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市城管系统的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促进工作效率提升,树立良好形象,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市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