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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2025-06-10 14:17:03

问题描述:

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跪求好心人,帮我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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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4:17: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名称登记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需要进行名称登记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名称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规范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名称构成与使用

第五条 名称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反映其主要业务性质,组织形式应当标明其法律地位。

第六条 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

(一)有损于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不良影响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欺骗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同一行业内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避免引起混淆。

第八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或转让。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九条 申请名称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名称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住所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已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企业名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希望各相关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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