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妇幼卫生信息统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单位在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保障信息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统计内容与范围
第五条 妇幼卫生信息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孕产妇健康状况;
(二)新生儿及儿童生长发育情况;
(三)妇女常见病筛查与防治;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据;
(五)其他与妇幼健康相关的指标。
第六条 统计数据应覆盖全省所有具备妇幼保健服务功能的机构,并逐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形成统一的数据平台。
第三章 数据采集与处理
第七条 数据采集应当采用标准化表格或电子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确保原始资料完整无误。
第八条 数据录入前需经过严格审核,对于异常值或缺失项应及时核实并修正。
第九条 定期对数据库进行清洗维护,剔除重复记录或无效信息,保证数据库的清洁度和可用性。
第四章 报告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按照年度、季度或月度周期编制统计报表,并按时提交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敏感信息。
第十二条 公布统计结果时应注明来源出处,避免误导公众。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对于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条款内容,须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高效透明的信息管理体系,促进全省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