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市供热采暖活动,保障供热采暖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采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供热企业、用户以及与供热采暖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供热采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居民冬季正常采暖需求得到满足。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供热主管部门承担。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热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协调解决供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供热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的供热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将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统一管理。
第五条 供热服务标准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保证室内温度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如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供热中断,供热企业应及时修复并恢复供热。
第六条 用户权利义务
用户有权获得符合质量要求的供热服务,并有义务按时缴纳采暖费用。用户发现供热问题时,可向供热企业或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七条 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极端天气或重大事故等情况,确保供热安全。供热企业也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定期演练。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供热设施的安全状况和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需修改或补充,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发布通知。
以上就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严格的执行,确保全市人民度过温暖舒适的冬天。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