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科技计划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和保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报告、申报单位资质证明等。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获得的敏感信息。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实施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验收,并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结题。
第十五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项目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以上是《XX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合集]》的主要内容框架,旨在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推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