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以及支持各类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资金征收
第四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教育经费预算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等重点领域的支出需求,同时兼顾其他类型教育的发展需要。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校舍建设与维修;
(二)购置教学设备器材;
(三)教师培训与发展;
(四)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五)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六)其他符合规定用途的资金项目。
第十条 使用单位需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项目支出,必须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后方可立项审批,并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程序以保证公平公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市范围内该类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线索,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青岛市人民政府所有。
以上就是《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览。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好这项政策,共同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