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与规模化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旨在通过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三条 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指导成员开展农业生产活动,提供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 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承认本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均可申请加入合作社。
第五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四)按照章程规定分配盈余。
第六条 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股金和会费;
(三)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合作社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作为主要决策和监督机构。
第八条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具体人数由章程规定。
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合作社的收入来源包括成员交纳的股金、会费、技术服务费、产品销售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合作社的支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等方面。
第十四条 合作社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成员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查。
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
第十五条 合作社因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其他法定原因。
第十六条 合作社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处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七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成员出资比例或者成员大会决议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合作社理事会。
通过制定和完善本章程,我们希望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