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提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心理健康观念,增强心理素质,预防心理问题的发生,提升应对压力的能力。
第三条 学校应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整体教育规划中,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心理咨询师。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心理健康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各部门资源,监督指导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实施,并定期评估效果。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具体落实心理健康教育的各项措施,组织相关培训,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并干预学生的心理危机情况。
第七条 教务处在课程设置上支持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的融入,鼓励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关注学生心理状态。
第三章 教育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应涵盖自我认知、情绪管理、人际关系、学习适应等多个方面,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心理特点设计相应的教育方案。
第九条 教育形式可以多样化,如专题讲座、团体辅导、个体咨询、角色扮演等,力求让每位学生都能从中受益。
第十条 定期举办心理健康主题活动,比如“心理健康周”或“心灵成长日”,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第四章 监督与反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收集师生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
第十二条 对于存在严重心理困扰的学生,应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并保持与家长的有效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四条 各部门需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细化实施方案,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以上即为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希望全校上下共同努力,为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