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户籍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厦门市户籍管理涉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户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全市户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对各区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五条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向婴儿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以及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厦门的,在获得批准后,需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对于符合投靠条件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申请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厦门市:
(一)被单位录用为正式职工;
(二)购买商品住宅且已取得产权证书;
(三)投资兴办企业达到一定规模;
(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情形。
第九条 户口迁入申请由本人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至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机关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同意迁入的决定。
第十条 已落户居民因工作调动、购房等原因需要变更住址时,应及时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新地址下的户口登记。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十一条 死亡人员家属应在死者死亡之日起七日内携带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前往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后,需主动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国内户口;逾期未办理者,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强制注销。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户籍管理工作责任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概要,旨在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保证整个过程透明公开合法合规。希望每位市民都能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