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煤板块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板块内各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
第四条 煤板块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同时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跟踪监督整改进度,直至隐患完全消除为止。
第六条 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如遇突发状况或紧急情况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予以处置。
第三章 挂牌督办机制
第七条 针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项目,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处理;
(四)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五)验收合格后摘牌销号。
第八条 被列入挂牌督办名单的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原定整改方案,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九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之内。对于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而对于屡教不改者,则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工作的良好局面。此外还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