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与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活动。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四条 根据变更内容和技术复杂程度,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工程功能、结构形式或技术标准的重大调整;
(二)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工程总体布局,仅对局部细节进行优化完善。
第五条 对于涉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特殊事项的设计变更,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时,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详细的技术资料和理由说明。
第七条 项目法人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必要时可邀请原设计单位参加,共同评估变更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方案,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变更图纸和技术文件,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须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则由项目法人自行审批,并报备上级主管机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擅自变更设计方案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交通运输厅所有。
以上内容旨在提供一个框架性的指导文件,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